南方网讯 吉利汽车美日图形商标的外部为一椭圆形,在椭圆形的中间有一稍稍弯曲的线条,把椭圆形分成上下两部分,是“日”字的形象化表示,线条的粗细是一样的;椭圆形中间的“ M”为“美”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合起来即为“美日”。从整体印象上看美日图形商标是一个公众较为熟知的“地球”图案。
丰田公司的图形商标整体标志是由椭圆构成,大椭圆内有一条横切曲线,曲线线条粗细不一。竖椭圆与横椭圆组合在一起,表示丰田的英文拼写第一个字母“T”。从整体印象上看,丰田图形比较抽象,是一个变形的“牛头”图案。
国内首例汽车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上周三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起诉方丰田公司在长达两年的起诉过程中,搜集了42项证据起诉吉利公司及两家汽车贸易和销售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吉利公司及两家销售企业则拿出30项证据对其进行应辩。
-1407万元索赔是如何计算的?
丰田公司认为,吉利汽车作为汽车的生产商,从2000年5月份开始,在其生产的美日汽车的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与丰田图形商标相似的车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丰田公司的中英文及图形商标分别在1990年和1998年在中国注册受法律保护。
按照相应的赔偿原则计算,吉利汽车从2000年5月开始整个2001年度销售量为9056辆,2002年1月至4月销售3742辆,平均月销售量约为800辆。以此推算2000年5月至2002年10月共29个月的销售量,约为23200辆。因被告汽车的销售价约为人民币6万元,最保守估计,被告的单位利润率不应低于1%,为1392万元。而原告为制止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支出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吉利汽车应赔偿丰田公司人民币1392万元,并支付原告的合理开支15万元,共计1407万元。
-模糊的“商标侵权案”
对于丰田公司的这项起诉,吉利汽车给予积极的应辩。吉利公司称,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两个商标的外观近似。其次,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造成混淆和误认。即使商标外观相似,但不会在实际使用中发生混淆和误认,亦不构成商标侵权。从整体结构来看,丰田的图形商标形似牛头,而吉利美日的图形商标形似一个地球,如现代汽车的商标与本田汽车的商标就非常相似,但并不因此就认定存在商标侵权。据此,吉利公司认为美日汽车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近似而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丰田公司则认为,丰田和吉利公司的图形商标均以醒目的银色椭圆外环作为主体,在横向上均为中间横切一线,而在纵向上丰田的商标为纵向椭圆,吉利美日车标则为一十分近似椭圆的图形外再加两条纵向曲线。由此可见,美日的车标在整体上与丰田的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只是在细节上有些细微的变化,但无法掩盖二者整体的相似性,特别是这两种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即都作为汽车商标安装在汽车上,两者的近似性就更为明显。造成大多数的消费者认为带有这一商标的车辆与丰田公司存在某种联系的结果。
-丰田公司的第七项证据
在双方的法庭调查中,丰田公司提供了一项北京勺海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就吉利美日汽车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所作的《商标相似性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消费者看到美日汽车的图片,有66.6%的消费者联想到丰田品牌。根据美日牌汽车的商标图形和宣传材料,有61.9%的消费者认为其为吉利生产的,在没有认为是丰田生产的消费者中有65.2%认为其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存在特殊联系(如合资/独资公司产品或者引进了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技术与管理)。该报告同时表明,消费者认为二者相似的程度在5分评分制中,已经达到3.27分,高于2.5分的平均值。
而同样,吉利公司也列举了分析公司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