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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方违约都要担责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姜锋  时间:2008-05-17 13:38:47

  4月18日上午,发包方3人来到罗女士在南宁市苏州路承包经营的招待所,要求她交出钥匙终止承包关系,但罗女士认为原合同约定的租期还有两年多,于是拒绝了。当日下午6时和次日上午9时,发包方强行停了招待所的水电,双方关系陷入僵局。目前,辖区民警和街道办已介入协商。

  履行的合同要变

  18日上午,发包方与罗女士发生言语冲突后,闻讯赶来的民警和街道办工作人员,发现该事件属于经济纠纷,一时间调解不下,便守候在现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原来,在去年12月,罗女士与招待所的所有者----广西邮电器材公司协商后,承包了招待所的经营权,电梯费和水电费另算,租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罗女士说:“当时双方把租金、租期和使用权限等协商一致后,便开始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一些小事,双方未在《招待所租赁经营合同》上签字盖章。”

  3月13日,罗女士接到广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的通知,要求她与该公司签订另一份有关招待所的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由于前后两份合同内容相差很大,罗女士拒绝签字。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共识。

  由于罗女士坚持履行原合同约定,发包方当晚停了招待所的电,次日上午又断了招待所的水。罗女士说:“停电后,有5间客房的人退房,损失很大。”18日下午,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已介入协商。

  新旧合同有区别

  记者对比发现,两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三方面。其一:“招待所”变为“场地”。原合同上,广西邮电器材公司把该招待所承包给罗女士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后一份合同上,发包方却变成广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只把招待所所占用的场地及附属设备出租给罗女士,不再提供招待所的相关证照。

  罗女士说:“原来,我承包的是经营权;现在承包的却是一片场地。如果我继续经营招待所,必须自己办理所有证照。”

  区别二:电梯费用有增加。在原合同上,位于7楼的招待所共有17间客房,罗女士每年向发包方缴纳电梯使用费和维修费,合计4000元整;在后一份合同上,电梯使用费改为按间计算----每间每月交30元,17间客房1个月交510元。

  罗女士的丈夫黄某说,发包方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合同,导致每月只有333元的电梯费增至510元,1年下来,他就损失2120元。

  押金“存单”变现金,是第三个区别。原合同中,广西邮电器材公司交付招待所、设备设施完毕20日内,罗女士应向该公司支付房屋和设备设施押金,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以银行定期存单的形式抵押;但在后一份合同中,罗女士必须支付6万元现金抵押。

  罗女士说,本属于广西邮电器材公司的招待所,产权突然变成广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的了,假设当初她把6万元现金交给前者,现在该找谁要钱,能否要到钱,她不知道。再说,如果把现金交给后者,说不定哪天又改制了,她担心将无处要钱。

  发包方称事出有因

  针对两份合同的区别,4月18日傍晚,广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焕通(也是广西邮电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释说,从今年1月1日起,产权本属于广西邮电器材公司的招待所,已被中国通信服务公司收购,后一份合同的甲方就更改了名称。另外,出租后的招待所不再由他们亲自经营,公司担心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的事。一旦出了问题,提供证照的他们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了避免麻烦,公司只出租场地,不再提供相关证照。

  面对罗女士的质疑,黄焕通解释说,双方是租赁关系,只有租金和租期等相关内容协商一致----按照后一份合同约定签字,才能继续租赁关系,否则就终止承包关系。

  单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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