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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一)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08-05-17 14:48:50

  一、立法概况

  这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建国以来,税收征收立法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建国初期到当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30年间。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是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标志,它在规定14种全国性税收的同时,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政务院还颁布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章程》,明确规定了全国各级税务管理机关的设置,以保证税务工作的实现。从1953年起,在工商税制改革中,减少了纳税环节和征税手续,在政策上注意了区别对待并相应地公布了一些条例和规定。1958年全国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工商税制改革,在税收征管制度上,强调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减免和个别产品纳税环节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在全国范围内的减免和产品纳税环节的变更,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还强调指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协作办税的精神,纳税人应当正确及时地交纳税款,并且主动地提供税务机关所需要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辅助纳税人办理纳税,并且及时处理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税收的意见。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这个条例对农业税的征管提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要求。1973年进一步变革了工商税收制度,试行了工商税。在税收征管上,有两点新的变化,一是税种的减少导致征管的范围、任务和作用都受到限制,税务机构合并较为频繁和普遍。二是地方税收的种类增加,各省、市、自治区的征管权有所扩大。

  第二个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至党的十四大前夕。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到来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突出表现在由于税收制度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制,税收征管工作也出现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做法,农村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也有所发展。1986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包括总则、税务登记、纳税坚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附则共九章44条。该条例的最大特点是对税收的征收管理目的任务进一步明确,规定税收征管要“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该《条例》对税收征管程序进一步系统化,对违章处理的力度比过去有所加强,对保证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和任务的完成起了相当的作用。在这个时期,由于我们国家对税收立法和税收制度实行了双轨制,氛围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两个方面,因此反映在对税收的征收管理两套不同的做法。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基本上是适应了国内税收征管的需要,而对涉外税收在征管制度上采取了从简的做法,并且规定在各个具体的税种法律法规之中,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涉外税收征收机关。

  第三个阶段从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至今。为了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及有关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惯例,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其个别条款作了修改。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已经真正走上了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它同以往的税收征管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

  1、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管法上的平等。

  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1)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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