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决定,自1999年8月31日起生效。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施行。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当时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要求,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过一次全面修改。
最近,根据当前市场需不旺的情况,为了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扩大内需,国务院建议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早在建国初期,我国曾决定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税,当时的政务院曾公布过《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六十年代以后,由于当时的情况国家实行高就业低收入政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未予征税,以致在198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时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免税项目之一加以规范。由于法律有此限定,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就需对这一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
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并经过深入调研与讨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中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由于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既进行必要的准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且要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为此“决定”确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