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律责任部门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例如,本法在第47、48、49条中,就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应遵循的义务的特别的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和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如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能依法征税,甚至进行违法行为,不仅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到损害,而且还会损害到税务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有鉴于此,税务机关就必须加强自身内部的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并且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管辖上要做到职责明确利益清晰,为此本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为了避免税收征关工作中的厉害冲突,本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而不论制度是多么的完善和严苛,都不可避免地会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产生,为了有效地制止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必须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权得以顺利实施和不受打击报复。
3. 关联案例
针对该几条的关联案例有:(1)《这起发票违章案该由谁处理》(参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zstax.gov.cn/case/case3.htm)。(2)《北京市地税局在昌平举行“税费改革进农家”税收法制宣传活动》(参见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网站)。(3)《一封没有情节的举报信》(参见福建税收信息网http://www.fjinfo.org/shownews.asp?id=204)。在本案中,一封举报信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在其严密的调查下,一举端出四个违反税收法规的企业,这既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来源,也实现了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权。
(四)《税收征管法》第6条(关于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1. 关联理论
本条的理论基础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系统建设。所谓税收征管工作信息系统是指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用现代信息技术,包括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的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反馈税源变化和有关税务信息,及时征收税款入库管理信息系统。
2. 规范阐释
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我国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199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等几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199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推行使用出租车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千前述两个部门又发布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谓信息共享制度,是指由一个部门或单位采集的各种信息除提供本单位使用外,也能为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提供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制度。另外,鉴于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涉及各种不同的税收种类,故在不同的税收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中,都对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单位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有所规定,他们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3. 关联案例
《北京市地方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郑州市、贵阳市国税征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广东省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GDLTIS)》(参见神州数码/政府行业成功案例 http://www.digitalchina.com.cn/las/case/gov.htm)。
(五)《税收征管法》第15、16条(关于税务登记)
1. 关联理论
该两条的理论基础是税务登记。所谓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就其经营活动,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它是确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切实控制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