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刊登《丈夫莫名失踪2年苦煞妻儿》一文后,引来不少市民的关注,有市民还致电本报向阿霞表示关心和问候。同时,阿霞今后该何去何从也成为众人热议话题。法律界人士认为,阿霞可通过法律途径还原“自由身”。市民寄言:自强自立面对今后人生路。
昨天上午,通过本报的报道,了解到阿霞生活窘况的市民谢姐,给记者打来电话,鼓励阿霞“坚强面对今后的人生路”。谢姐说,十多年前她的丈夫遭遇意外离开人世,当时无业在家的她觉得天都塌下来了。但为了年幼的孩子,她重新振作,向亲戚朋友筹措了一点资金做起了服装生意,几番拼搏,现在母子两人的日子越过越好。十多年的风雨历程让谢姐深感“人生没有跨不过去的槛”,她希望阿霞勇敢面对生活,为自己和孩子的未来好好努力。
在某私营企业工作的林小姐也希望通过记者向阿霞转达她的关心和问候。同时,她还想告诉阿霞,好好总结这段婚姻的教训,学会自强自立,把握自己的人生。今后即使碰到再大的“风浪”,也可以用智慧和能力去改变命运。律师支招:可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阿霞希望还原“自由身”,她该怎样做?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马少平律师认为,阿霞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段烦恼的婚姻。
马律师介绍说,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可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发出公告后,超过一定时限,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如果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欲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可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是先行请求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最后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马律师还表示,虽然以上的方式都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但通过不同途径离婚的,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