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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的前世今生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08-05-17 17:39:14

  提要:2008年,在紧缩的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充当起“第二银行”融资角色的典当行迎来了春天。只是在春风拂面的间隙,掀起了些许的“沙尘”——典当纠纷。

  “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面烂袄一件!”风靡大江南北的电视剧《大宅门》中典当行老板们的吆喝声,至今仍回响在耳畔。如今,典当行早已褪去了“救穷”的外衣,披上了“短期融资”的鲜亮外套,悄无声息出现在了大街小巷。

  与“典当行”遍地开花相伴的还有典当纠纷。

  典当纠纷

  孙先生在北京一家典当行将一块名表典当,被估价3万元。由于他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表赎回,这块名表成为绝当。典当行随即将该表出卖。但孙先生对典当行的这一做法非常不满,将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出卖手表的价款10万元。

  2008年4月3日下午3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18日,孙先生在北京宝瑞通典当行将一块价值14.8万元的万国牌手表进行典当。当时典当行为该手表估价为3万元,典当期限为一个月,即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

  典当期限过后,2007年12月24日,孙先生来到典当行赎当,却被告知典当的手表已经被卖出。孙先生认为,根据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而对估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则应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现宝瑞通典当行未通知他就将典当物出卖,而且拒不告知典当物出售的任何情况,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

  宝瑞通典当行在法庭上表示,他们处理绝当物的方式,既不违反双方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和行规。根据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当期届满5日内,不续当也不赎当的,属于绝当物。根据《担保法》,典当行有权变卖置物。“根据当时的市场价,这款表新表的价值在6.1万元,而孙先生典当的表也就6成新,我们参考二手市场的价值,所以给出了3万元的估价。孙先生要求10万元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典当行的代理人认为,当初孙先生拒绝留下联系方式,之后也没与典当行联系。典当行无法知道孙先生有赎当要求。据该代理人称,那块表的变卖价格为3.2万元。而孙先生还拖欠典当行3999元的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典当是指当铺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期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将手表质押给被告,双方已形成了典当关系,故原、被告都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票的背书内容可以确定,出典后,原告有三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在典当期内办理赎当,二是在典当期内或期满后5日内办理赎当,三是在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既不续当也不赎当,即发生了绝当,由被告对当物进行处理。结合本案,原告选择了第三种方式,预期未赎当也未续当,故当物已经发生了绝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即,原告的代理人表示要上诉,而被告的代理人当庭未做出表示。

  史海探究

  提起典当,人们最传统的印象是老店铺里码放着各类旧箱子,柜台里陈列着老钟表、旧首饰,几个学究式的掌柜、伙计与客户谈论价格。“上裕国富,富时取物困时典,下济民急,急处当衣缓处赎。”便是对典当最好的注解。

  根据史料记载,我国的典当行可追溯至公元四世纪的南北朝,距今已有1600余年的历史。“先有典当,后有票号,再有钱庄”,这是对中国旧时代金融业发展过程的清晰描述。典当行可以说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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