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贼”,30年间有些特别的人生年轮,刻满物质日益丰盛、法律渐渐宽容的累累印记;
一个个贪官,“前腐后继”,以令人叹惋的轨迹,留给后世一面镜子;
一个又一个杀人凶手,以青春生命的教训,促成死刑复核权回归,越来越多的后来者得以“法下余生”……
1978~2008,30年间,在关涉触犯刑律者权益的前沿地带,中国法治的腾越,已然成为改革开放之树结出的鲜艳果实。
一个“老贼”的30年
文/曾智湄
提要:周礼的30年正是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30年,而他的人生轨迹则折射了法律的种种变迁。
周礼(化名)今年59岁,土生土长的北京人。从1977年至2007年30年间,他先后11次因盗窃身陷铁窗,累计被关押24年零6个月。最近的一次是2008年4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目前正在服刑。
这30年的时间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断向前推进,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的每一次进步和发展都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休戚相关,那些“小人物”的人生轨迹也恰恰折射了法律的种种变迁。周礼就是这群“小人物”中最不起眼却又最典型的一个。
第一次盗窃
1976年,周礼离婚。之后,他带着3岁的儿子从插队的山西回京。回到北京后,他通过关系在一家副食品商店当了一名售货员。
周礼做售货员时,每个月只有26元工资。用这点钱,他不光要抚养3岁的孩子,还要照顾正在上学的弟弟妹妹。生活的窘迫、经济压力及懒散依赖的想法不断滋生,他开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977年,周礼生平第一次盗窃。当时,他在前门一家夜市喝酒。在看到一名男子半个钱包露在外面时,他在一阵思想斗争之后,动起偷窃之心。但在钱包到手的瞬间,他的行为被男子发现。
周礼回忆说:“我当时飞奔着跑了,但一出门却撞倒了一名小女孩。我刚把她扶起来,就被人抓进了派出所。”钱包里有30多元钱,周礼为此被送去强制劳动了3年。
1979年,全国人大正式表决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决定于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当时的《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分别适用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个主刑。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可以分为3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周礼1977年因盗窃行为受到了强制劳动的处罚。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决定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因此,1980年2月,当周礼再次因为盗窃被抓时,依照当时的规定,他被判处劳动教养2年,1981年又延长劳教1年。
一次与十一次
在周礼生平的11次盗窃行为中,多数盗窃的是钱款,但也有其他物品。1983年,周礼盗窃的就是当时具有相当经济价值并紧俏的粮票。1990年,他盗窃了当时流行的通讯工具——传呼机。
在这些年当中,回顾我国历年其他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到,1990年有关于盗窃粮票、油票的司法解释。后来,随着我国股市的发展,又有了关于盗窃股票、债券的司法解释。1994年出台了关于盗窃发票的司法解释,2007年出台了关于盗窃数量较多的自行车和机动车的司法解释。
从第一次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走上盗窃之路后,周礼的生活就彻底发生了变化。
第一次的盗窃经历以及被强制劳动的3年,似乎并没有把周礼教育改造为一个知法守礼的好公民,以后的他仿佛成为了西西弗斯,那一次次的盗窃也不过是将巨石一次次推向山顶,又一次次地掉下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