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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新娘讨要未婚身份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08-05-17 17:34:40

  上海女孩燕子到了恋爱婚嫁的年龄。2006年10月,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比自己大6岁的阿力。第一次见面,感觉不错,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认识不到两个月,两人就一同去燕子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来很高兴的事情,但是到了婚姻登记处,燕子的情绪有了波动。她回忆说,她和阿力是2006年10月中旬见的面,两个月不到就去登记,而且没有告知双方父母,心里有点害怕。燕子不停地打电话,最后越想越不合适,就对阿力说到外面接个电话,于是就跑了。

  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男方家里开始张罗着举行婚礼。但是,事情并不顺利,双方关系不是很融洽,一直在争吵。

  阿力说,结婚证都领了,怎么燕子的态度又变了呢?燕子说:“我没有办完结婚登记就跑掉了,字不是我签的,按理说民政部门不应该发结婚证才对,结婚证是无效的,应该撤销,恢复我的未婚身份。”燕子找到了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答复是否定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不是儿戏,哪能想办就办,想撤就撤。

  虽然分手可以选择离婚,但燕子可不想背上离异的名分,她要恢复未婚身份。于是,她将办理结婚登记的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2008年2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阿力也是当事人,他知道一些细节。而且不管这个结婚证有效无效,能不能撤销,都跟阿力的权益息息相关,所以法院就追加阿力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燕子要求恢复未婚身份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民政部门对燕子和阿力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是如何认定的呢?看看他们在法庭的表现。

  谁在撒谎

  原告代理人:2006年12月12日,在原告没有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情况下,被告作出了准予原告结婚登记,并向原告颁发结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因此原告要求撤销结婚证书,请求贵院支持诉求。

  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而原告说“我都没申请,你就发结婚证了,这是不符合我的意愿的。”

  被告代理人:第一,原告提起诉讼的时效已经过了规定时间;第二,婚姻登记处的申请、审查、颁发结婚证书的行政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2006年12月12日,他们共同到原告常住户口所在地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申请阶段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在审查阶段,婚姻登记员按照程序查阅了证件、证明材料,并且询问了原告及第三人结婚意愿的相关情况,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并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经过审核,原告、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填写的内容是齐全的,没有发现有禁止结婚的情况,符合婚姻法的结婚规定。遂按照《结婚登记条例》当场予以登记,制作《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婚姻登记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核对身份事项、结婚意愿,告知双方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取领证签名和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且将结婚证分别向双方颁发,向他们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

  法官:第三人,你认为被告当初作出这样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第三人代理人:按照原告的诉请,当时结婚登记的行为并不违反原告的意愿,但是我们看证据发现申请表签字一栏确实是第三人代签的,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瑕疵,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按照行政诉讼是举证倒置的原则,被告行政机关要先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何确认燕子和阿力是自愿结婚呢?被告回答了法官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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