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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告别“立案难”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08-05-17 17:34:38

  ——对话著名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

  本刊记者/赵晓秋

  对话背景:被人们称为“拿鸡蛋碰石头”的行政诉讼一直广受公众关注,为跨越当前行政诉讼难的障碍,立法、司法部门一直在努力寻找“良方”。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月1日实施。相比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次司法解释所涉及的改革有何亮点?在实践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著名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律师。

  立案之痛

  法律与生活:作为著名的拆迁法实务专家,您代理的很多拆迁案件都会涉及行政诉讼。据您自身的感受,为何行政诉讼会被人称为“拿鸡蛋碰石头”?

  王才亮: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另一方行政机关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一些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我想这个比喻是对当前行政诉讼难的一个诠释。

  法律与生活:那么,当前的行政诉讼具体存在哪些困难?

  王才亮:可以说,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这是目前行政诉讼遇到的三大障碍。特别是涉及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更突出。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其实,出现这些问题也不难理解,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

  法律与生活:行政诉讼立案难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会有什么样的消极影响?

  王才亮:作为人民法院职能之一,行政审判活动对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立案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与生活:那么,如果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顺利解决了,对于当前的行政诉讼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

  王才亮:顺利立案会让有争议的事情在法律的渠道上解决,就会缓解老百姓的一些怨气,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监督保障

  法律与生活:正如您所说,行政诉讼在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但我们也必须承认,有关部门一直在致力于解决这个难题。

  王才亮:是这样的。国家和高层已经看到了这些问题。早在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一批复的下发,使当事人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难度大大减少。

  近期,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一系列办法。2008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2月1日施行。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尝试。

  法律与生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公布时,很多人都对其改变立案难问题抱以了希望,那么该司法解释改变了当前立案难的状况了吗?您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

  王才亮: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群众进行行政诉讼。我认为该司法解释有两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针对的是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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