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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负责人就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答记者问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时间:2008-05-17 15:46:19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张景勇)传销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当前一些地方的群众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参与传销活动,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传销?传销违法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主要危害有哪些?

  答: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还列举了“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3种传销表现形式。

  一些躲在幕后的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其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成功致富的谎言,欺骗一些群众,并通过“洗脑”对其实施精神控制。部分群众由于辨别力不强,盲从听信传销组织者的所谓致富谎言,热衷于参加传销网络组织;少数人员积极从事“拉人头”等传销活动,成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和帮凶;有的受骗上当的群众对传销概念模糊,知道传销违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就是传销,从而导致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传销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被骗群众的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而且容易引发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其他犯罪活动。

  对此,公安部吁请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辨别传销的能力,了解传销的危害性,高度警惕传销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只有全社会共同联起手来坚决抵制传销,才能真正遏制传销违法犯罪的蔓延。

  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是如何出现并发展的?当前是否形成了对其进行有效打击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

  答:1990年底,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开始在我国出现,但是由于其逐渐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1995年开始,政府逐步限制传销的发展,直到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传销在我国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3个阶段。

  当前,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等,进行立案侦查。
 
  问:群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答: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压,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以直销为名实施传销;二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益严重;三是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地域分离。

  为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做好识别防范。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 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问: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犯罪的工作原则是什么?成效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传销犯罪工作,要求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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