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将实施 新规将杜绝“官官相护”
今年 8月 1日起正式实施的实施条例将解决“民不敢告官”问题
地方和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人民群众担忧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民告官”扫清了种种障碍。
扫清“官官相护”障碍
根据条例,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条例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扫清“民不敢告官”障碍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明确“民告官”的责任主体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有权必有责。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群众可以用更为方便的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
条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