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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用人单位可否以离职员工没有支付违约金为由不办理退工手续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08-05-17 13:35:59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 “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及时合法的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

  有没有付违约金与办不办退工手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管员工有没有付违约金,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在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七天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否则给员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行政部门便无法得知员工失业的事实,因此员工不能及时得到支付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员工便不能及时拿到《劳动手册》,会造成员工的第二次失业。因为没有《劳动手册》,即使员工找到了新的工作,新的用人单位也无法为员工办理用工登记,为了避免非法用工,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使用没有《劳动手册》的求职者。这些损失,员工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员工不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当然员工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此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员工未付违约金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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