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指的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可能因多种原因而被解除,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详见第159问),如果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的违约责任,如支付一个月的薪水,则劳动者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劳动者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是不是还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呢?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具有特定的含义,只能在服务期条款或保密条款中作出约定。因此违约金与未提前通知而解除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同时也违反了服务期条款或保密条款,则应根据这两个条款的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服务期或保密事项的违约条款,则劳动者当然不需承担这一责任。